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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存有巨额钱款要求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08-12-30    浏览次数:601

作者: 李鸿光
中国法院网讯   去年初,小燕与丈夫赵雄(均系化名)协议离婚后,小燕获悉赵雄隐匿了在婚姻存续期有巨额存款的事实,便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再诉,要求分割巨额存款。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赵雄支付小燕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10月16日,23岁小燕与大她8岁的赵雄登记结婚,谁知新婚刚刚过去3年,夫妻关系就亮起“红灯”。2007年1月,身为80后的小燕速战速决、义无反顾地与赵雄办妥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燕又发现与赵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雄隐瞒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内巨额存款人民币达118.7万元的事实,遂于2007年年底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赵雄名下的银行存款,获得其中的35万元。

    法庭上,赵雄辩称,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已作了分割,现小燕称自己隐匿银行存款118.7万元不是事实。认为虽然在自己银行账户内有较大金额的资金,但这些钱款是受朋友之托,代为筹措的借款,仅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交付,并非属自己的资金。并称按照双方较短的婚姻存续期,也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收入。赵雄还请证人刘某、周某到庭作证,证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50万元系受周某之托,向刘某商借的,该笔钱款到账后被周某分批支取提现。在建设银行账户内的40.6万元,其中有15万元也数天后转入其他账户。但也确实有部分资金是自己用于消费。

    法院认为,小燕和赵雄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收益,除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赵雄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确有118.7万元的巨款进入。现小燕要求对赵雄名下的存款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赵雄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50万元、建设银行内转入其他账户的15万元,系受朋友之托的商借款,不能认定为赵雄所有,应从118.7万元中扣除及再剔除赵雄用于消费的钱款。

    据此,法院酌定判决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由赵雄支付给小燕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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