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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出轨”证据对诉讼的影响不大

    
发布时间 2009-11-5    浏览次数:336

离婚时往往一方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调查另一方“出轨”的证据,往往忽略了其它准备工作,这样得

不偿失。

        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无非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证明感情破裂;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单以“出轨”用以证明感情破裂,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庭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

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重点在于调查了解婚后感情的发展方向,感情的主

流状况;离婚的原因是可改变的物质或其它外在因素还是性格等无法改变的内因。因此,单以“出轨”证

明感情破裂与调取“出轨”证据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是不成正比的。

        二、以“出轨”证明受伤害,要求赔偿。这部分存在证据瑕疵和客观上的困难。表现在:

        1、“出轨”并不当然符合《婚姻法》规定提起离婚赔偿的标准;

        2、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才是必备的审理事项。在

北京,每个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每年都有很重的审判任务,其主观上不愿意审理法定事项之外的离婚赔偿

        3、部分法官报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多审一项就多一些出错的机会,多一分上诉被

改判的机率;

       4、其它原因。

        综上所述,除非有特殊的需要,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查一方“出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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