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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证据的事实要合理的陈述

    
发布时间 2009-11-5    浏览次数:371

民事案件判案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对有争议的问题,法官判决哪一方的证据更令人信服就

采用哪一方的证据。但在离婚案件中情况就不一样了。

        一、在离婚前往往想不到去收集证据,诉讼时很多证据已经无法再收集;

        二、在离婚前不知道收集哪些证据而没有收集;

        三、离婚前因为协商离婚事宜已经很烦,没有心情和精力收集证据;

        但没有证据就没法离婚了吗?就没有法争取孩子抚养权和取得共有房屋所有权了吗?并非如此。

        笔者经验认为:

        1、对于没有证据的事实一定要有合理的陈述。在陈述的合理性方面多努力和作准备;因为法官

也明白,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所有制体系决定了很多权属证据只能有一份,当事人一方持有该权属凭据另一

方就不可能再持有;另外,夫妻因有爱情而在一起,当爱得死去活来的时候不可能想到离婚证据。

        2、关键部分的合理陈述一定要形成书面的文件提交法院;

        3、合理陈述什么?怎么合理陈述,立案前一定要想好,与诉讼策略形成一体。离婚纠纷发展到

去法院解决时,对家庭来说就是一场战争,要考虑的问题和情况太多,而诉讼只能算作一场战役。所以诉

讼离婚前的策略很重要,这个策略不能只包括诉讼策略,要服务于怎么达到离婚和离婚之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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