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欢迎光临郑州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03862781
   · 怎样理智面对离婚的选择
   · 离婚如何让财产少受损
   · 男子离婚要求妻子两年内
   · 签了协议却不离婚 咋能
   · 给剩女们的15个爱情忠
   · 离婚为什么会“传染”
   · 婚姻与房产:单方购买也
   · 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 女人如何应对婚姻危机
   · 丈夫发现双胞胎女儿非亲
   · 离婚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 离婚可以通过那些途径?
   · 如何签定离婚协议书
   · 夫妻有哪些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
   · 夫妻一方财产能否自动转
   · 离婚时按揭房如何分?
   ·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
   · 离婚诉讼的管辖
   ·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当前位置: >> 结婚必读 >> 约定财产归属需注意的问题

约定财产归属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06-12-24    浏览次数:1356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版权所有:郑州离婚律师网  技术支持:河南商讯网
电话:13703862781  Email:hnwlawyer@126.com 豫ICP备06018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