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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发布,继承和赠予土地时,无需登记

    
发布时间 2008-8-9    浏览次数:706

根据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基础上制定的《土地

登记办法》共10章78条。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

地抵押权、地域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

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办法》还明确规定,依法登

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域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过去,土地登记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现

在,《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物权公示行为,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依法转让土地时

,不登记没有法律效力。继承和赠予时,不用登记也产生效力,但再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这些都使土

地登记的民事作用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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